保加利亚外国人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旨在确定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居留的条件、原则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一)本法中所涉及的外国人指非保加利亚公民的任何人。
(二) 外国人也包括任何根据该国立法非其公民或拥有可证明其外国人身份的人。
第三条
(一)在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外国人享有除保加利亚公民享有外的、保加利亚法律和保加利亚参与的国际协定所赋予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二)拥有外交或领事豁免权的外国人也适用于公认的国际法和领事法准则以及保加利亚参与的国际协定。
第四条 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居留的外国人有义务遵守法律和现有法律秩序,忠于保加利亚国家,不得损毁保加利亚人民的威望和尊严。
第五条 经主管机关批准在保加利亚工作的外国人享有同保加利亚公民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除非保加利亚参与的国际协定另有规定。
第六条 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居留的外国人与保加利亚公民一样,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除非专门的法律或保加利亚参与的国际协定另有规定。
第七条 寻求庇护或得到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由本国的法律确定。
 
第二章     外国人进入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境
第八条
(一)如果外国人持有有效境外旅行证件或其它替代证件以及必要的入境、居留或过境签证时,外国人可以进入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境。
(二)当保加利亚共和国与外国公民的国籍国之间签有协议,或保加利亚部长会议颁布免签制度的法令时,进入保加利亚国境无需签证。
(三)如果外国人合法居留的国家与保加利亚有免签制度,且系老师陪同下参加学校组织的旅游活动的学生,只要老师持有学生所在学校提供的学生名单,无需办理短期居留签证或过境签证。该名单应包括:
1.旅游参加人的个人基本资料;
2.旅行目的;
3.据出境国立法,未持有有效出国旅行证件或其它代替证件的每个学生的近照。
(四)拥有保加利亚国籍的外国公民,在出示其外国旅行证件和保加利亚个人身份证法第十三条(一)款1项中规定的个人身份证件之后,无需签证。
(五)外国人没有入境或在保加利亚居留的某些法律依据,根据(三)款,可拒绝其入境。
(六)内务部商外交部和交通电讯部后定期地更新包含不同国家、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法法人的带有保加利亚签证的准许进入保加利亚境内的文件清单。
第九条
   (一)签证系入境、在保加利亚共和国领土上居留或过境和机场过境的许可。
(二)签证的类型应视旅行目的、已获准入境次数、已获准入境居留期长短和签发地而定。
(三)签证类型如下:
1. 机场过境签证;
2. 过境签证;
3. 短期居留签证;
4. 团体签证;
5. 长期居留签证;
6. 落地签证。
(四)签证所限定的在保加利亚境内的居留期不得超过90天。
(五)签证由保加利亚共和国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签发。长期居留签证商外国人行政监管局后签发。
(六)作为例外,当出于国家利益需要、特殊情况或人道主义原因,以及在刻不容缓的情况下、或保加利亚批准的国际协议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出入境口岸的边境护照检查机构商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或外交部领事司后,可签发下列一次性签证:
1.机场过境签证;
2.过境签证;
3.10天以内的短期居留签证。
(七)签发签证的条件和原则由部长会议确定。
第十条
(一)有以下情况的外国人应被拒签和拒绝入境:
1.其行为已经威胁到保加利亚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有资料表明外国人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保加利亚国家的安全;
2.其行为已经败坏了保加利亚国家的声誉,或已损毁了保加利亚人民的威望和尊严;
3.有资料表明,外国人是犯罪集团或组织的成员或参与恐怖活动、走私和非法交易武器、爆炸物、军火、可能的军民两用战略武器原材料、货物和技术,以及非法运输麻醉剂、精神刺激物质和前体及用以生产以上物品的原材料;
4.有资料表明,贩卖人口,非法将他人带入国境或带出国境;
5.从保加利亚共和国驱逐出境10年以上,在驱逐之后6个月内未支付为驱逐其所花费的费用;
6.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土上故意犯罪,依据保加利亚法律被判处3年以上监禁;
7.企图用虚假伪造证件入境或过境;
8.估计其可能传播严重传染病,患有按卫生部或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威胁到公众健康的疾病,或未持有免疫接种证书,或来自人类流行病和家畜流行病疫情严重的地区。
9.在保加利亚居留期间无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强制保险及无资金确保能原路返回;
10.上一次入境和居留时,蓄意违反保加利亚共和国的边境、护照、签证、外汇和海关制度;
11. 上一次居留时违反保加利亚劳动法或税务法;
12. 无下一行程国家签证或车(机)票;
13. 被处以不得入境的强制性行政措施,并且该措施仍在执行;
14. 已列入内务部和外交部掌控的不受欢迎的人的信息库中;
15. 已居留过,但持该国最后离境证件申请保加利亚入境签证。
(二)外国人未呈递部长会议命令中确定的用以证明其入境理由的必要证件,也拒发签证。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的外国人也可拒签:
(一)  有资料表明,其入境是为了犯罪或破坏公共秩序;
(二) 上一次在保加利亚居留期间破坏了公共秩序;
(三) 其入境可能妨碍保加利亚共和国与其它国家的关系;
(四)有资料表明,其入境有移民倾向,但没有移民特别许可;
(五)有资料表明,其入境的目的是利用保加利亚作为到第三国移民的中转站;
(六) 上一次居留期间得到过国家的社会救助;
(七) 无法真实地说明其宣称的入境目的。
(八)根据本法被处以罚款的刑事决定已生效,但本人未支付该罚款。
第十二条
(一)机场过境签证发给使用飞机旅行、在保加利亚共和国转机、并乘下一次航班延路线继续旅行的外国人。
(二)持机场过境签证的外国人被视为不许入境,在其离境前,其出国旅行证件由边境口岸护照检查机构收存。
第十三条 过境签证签发给从另一国入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境并于24小时内前往第三国的外国人。
第十四条 短期居留签证签发给6个月内一次或多次居留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多次入境短期居留签证有效期可达一年,除非对保加利亚有效的国际协议和部长会议的法令另有规定。
第十四甲条 团体签证签发给过境或有权最多居留30天的由一国公民组成的团组。该团组在出发前应组建完毕,持有团体护照,且其入境、离境和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居留均以团组形式完成。
第十五条
(一)长期居留签证签发给按照第二十四或二十五条所指的某种理由,愿意在保加利亚连续一段时间或永久居留的外国人。
(二)长期居留签证给予外国人最多居留90天的一次入境权利。该签证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三) (二)款中所指的居留限制执行至获得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给予长期居留许可为止。
第十六条
(一)持有签证不能作为进入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境的唯一理由。
(二)边境口岸护照检查机构不允许持有签证但属于第十条所指情况的外国人入境。
(三) (二)款所指的边境口岸护照检查机构不允许持有签证,但属于第十条所指情况的外国人入境。
(四) (二)款所指的边境口岸护照检查机构或外国人行政监管机构在本法要求未履行的情况下有权撤销已签发的签证或缩短其居留期。
(五)出现 (二)、(三)款所指的情况时,边境口岸护照检查机构应撤销已签发的签证,并立即通报外交部。
(六)根据部长会议令的规定,外交部和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可以撤销已签发的签证。
第十七条
(一)外国人须通过某些专门的边境口岸进入保加利亚共和国。
(二)持有一份以上出境旅行个人证件或持有第三者上述证件的外国人有义务向边境口岸护照检查机构声明。
(三)拥有一个以上国籍的外国人有义务向边境口岸护照检查机构声明其在保加利亚居留期间使用的国籍,并出示该国签发的有效出国旅行证件证明其国籍。
    (四)持有一个以上有效出国旅行证件的外国人有义务携其入境所持证件出境。
(五) (四)款也适用于拥有其它国籍的保加利亚公民。
第十八条 外国人进入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境时应声明其来访目的。
第十九条
(一)入境或从保加利亚共和国过境的外国人必须持有:
1.  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经费;
2.  离境所必需的经费;
3.  往访国或过境国所必需的入境和过境签证;
4.  部长会议令所确定的强制保险;
5.  国际协定或部长会议令所确定的其它证件。
       (二) (一)、(二)款中的经费额由部长会议令确定。
第二十条
(一)从陆路、空中和水路运送外国人或保加利亚公民往返保加利亚、只往或只返保加利亚的承运机构,在提供其服务前应检查确认:
1.  外国人出国旅行证件的有效期,对保加利亚公民来说,除此之外,如果对方有要求,还须有目的地国的入境签证或过境签证。
2.  符合第十九条(一)款3项的要求;
(二) 当外国人拒绝按第一款规定入境而遭到拒绝时,承运人必须根据边境检查部门的要求将其送回原籍,或送回发放旅行证件的国家或其它国家。相关费用由承运人支付。
(三) 当运送外国人由保加利亚过境或最后一程的承运人拒绝将其送往其它国家时,承运人必须支付遣返外国人的费用。
(四)法令颁布者按照第2、3款规定遣返由保加利亚过境的外国人。
第二十一条
(一)使用交通工具从陆路、空中或水路入境、在保加利亚生活居留或过境的外国人必须持有:
1.保加利亚法律和保加利亚参与的国际协定要求的允许使用该交通工具过境的许可证;
2.证明交通工具注册过的证件;
3.用以证明交通工具归属的证件,如果在第2项的证件中未明确此点;
4.必须的保险;
5.驾驶证。
(二)不具备(一)款1、4、5项条件的,交通工具不允许入境。
(三)如果不具备(一)款2、3项条件,边境口岸护照检查机构应扣留交通工具及其证件,并做好处理记录,其副本交外国人。处理记录原件和当事人的证件送交海关主管部门。
(四)外国人持有有效入境证件,但是未持有(一)款中各项交通工具的有效证件,允许其入境。
第二十一甲条
(一)内务部长、外交部长可根据第10条、11条规定将不受欢迎的外国
人名单存入数据库。
(二)        建立和维持数据库的条件和程序由内务部长和外交部长根据第一款规
定制定。
 
第三章     外国人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居留
第二十二条
(一)外国人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居留的前提是:
1.第九条(三)款所指的签证;
2.免签证或简化签证制度的国际协定;
3.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的许可。
(二)已合法入境的外国人,可以在得到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许可的基础上延长居留期。
(三)享有外交和领事豁免权的外国人申请(二)款所指的许可,由外交部签发。
第二十三条
(一)外国人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居留分短期或长期。
(二)短期居留从入境之日算起最多90天。该居留期可以由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因人道原因延长。
(三)长期居留分为:
1.  长期——允许最多居留一年;
2.  永久——允许无限期居留。
第二十四条
(一)可获长期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为:
1.经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许可,愿意依劳动法工作;
2.依照现有法律制度在保加利亚从事经商活动,并因此至少为保加利亚公民创造10个就业岗位,除非保加利亚共和国确认批准、颁布生效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
3.被合法的学校录取,接受正规教育;
4.根据保加利亚参与的国际协定,在保加利亚居留的外国专家;
5.有获得永久居留许可的理由,或与保加利亚公民结婚,或与在保加利亚有永久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结婚;
6. 在保加利亚工商会注册的外国商贸公司的代表;
7. 保加利亚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或保加利亚公民有经济保障的父母;
8. 在医疗机构进行长期治疗,并且有能力支付治疗和生活费用;
9. 派驻保加利亚的外国新闻媒体的记者;
10.在保加利亚有养老金保障和足够的生活费用;
11.依照外国人投资法进行经济活动;
12.
13.已经获得长期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14.外国人的父母同依据第二十八条(六)款获得长期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事实上婚外同居;
15.依据第二十四甲条,经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许可,愿意从事自由职业;
16.经司法部许可,依据司法部长和内务部长商定的条件和原则,愿意从事非经营性活动;
(二)依据保加利亚共和国法律,(一)款中所指的人应确保拥有居所、生活来源、必须的保险和保障。以上各项的标准由部长会议令确定。
第二十四甲条
(一)外国人为从事自由职业而希望在保加利亚长期居留,如符合保加利亚入境和居留的法律要求,并向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以及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呈递以下文书,可以获得长期居留签证或长期居留许可:
1.  规范的书面申请;
2.  从事自由职业的许可证;
(二)允许从事自由职业的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有关机构签发;
(三)关于向从事自由职业的外国人签发、拒签、撤销许可的条件和原则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商内务部和财政部后通过有关规定确定。
(四)为从事自由职业而申请长期居留签证的外国人,有第二十四条(一)款1-13和16项情况的,应拒签。
(五)符合法律要求,从事某项有关自由职业的外国人,依据保加利亚参与的国际协定,无需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下列外国人可获得永久居留许可:
(一)有保加利亚血统;
(二)与保加利亚公民结婚两年以上,或与在保加利亚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公民结婚两年以上;
(三)保加利亚公民或在保加利亚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的幼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
(四)保加利亚公民的父母并依法为该保加利亚公民提供必需的抚养费,如果是认领或收养,则要在他们认领或收养3年后;
(五)包括第二十四条(一)款3项所允许的居留期,最近5年内在保加利亚境内依法连续居留;
(六)依法在保加利亚投资超过500,000美元;
(七)非保加利亚血统,但出生在保加利亚共和国领土,根据移民协定或本人意愿丧失了保加利亚国籍,愿意在保加利亚领土上长期定居;
(八) 1998年12月27日之前在保加利亚入境、居留或出生,且其父母与保加利亚公民结婚。
第二十五甲条 不符合本法要求,但在社会和经济领域,以及国家安全、科学、技术、文化或体育领域为保加利亚共和国做出贡献的外国人,也可获得保加利亚共和国居留许可。
第二十六条
(一)外国人有第十和第十一条所指情况的,应拒绝延长其在保加利亚的居留期。
(二)当确认外国人在保加利亚居留未满公历6个月零1天,应拒绝延长其在保加利亚的长期居留期,或剥夺其在保加利亚长期居留权。
(三)如果有资料表明一个外国人已同保加利亚公民结婚,或同另一已在保加利亚获得长期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结婚,只是为了逃避为在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外国人制定的法律制度和获得居留许可,应拒绝为其签发长期居留许可,已签发的应撤销。
(四)当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有材料能得出合理结论,外国人的婚姻只是为了逃避为在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外国人制定的法律制度和获得居留许可时,可以决定拒绝和撤销(三)款所指的许可。这样的材料可以是以下情况:
1.  夫妇双方不在一起生活;
2.  缺少确保婚姻关系所应尽的义务;、
3.  结婚之前夫妇双方互不了解对方;
4.  夫妇一方提供的关于另一方的个人信息(姓名、地址、国籍、职业)、双方互相了解的情况及其它重要个人信息的材料互相矛盾;
5.  夫妇双方不能使用同一种使双方都能理解的语言;
6.  为结婚而支出的费用超出了通常的嫁妆或彩礼;
7.  有婚史且其目的是为了逃避为在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外国人制定的法律制度。
(五) (四)款所指的材料可以通过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以谈话、相关人士或第三者发表声明、文书往来或国家机关检查和调查确认。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有义务听完第三者的谈话。
第二十六甲条
(一) 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时,除其它文件外,还要根据第三款规定提供国家承认的保语培训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二) 按第25条第1、第6和第7点规定,申请办理永久居留的有外国籍的保加利亚人不按照第一款的要求办理,除非保加利亚共和国确认批准、颁布生效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
(三) 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会同教科部,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协助下,为申请永久居留许可,但无被授权的教育机构颁发的保加利亚语水平证书的外国人,制定学习保加利亚语的计划。该计划由教科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一)以一种理由进入保加利亚国境的外国人,其居留期不能以另一种理由延期,除非是刻不容缓和同保加利亚公民结了婚。
(二)外国人在保加利亚的居留期在其本国出国旅行证件失效前,最多可以延长6个月。
第二十七甲条 依据法规进行外国人和外国人活动注册的国家机关,有义务检查向外国人签发的签证的种类和理由。发现已签发的签证的种类和理由与注册要求有出入的,应停止注册,并即时通知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
第二十七乙条
(一)负责官员由于自己的行为,使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或活动发生了变化,必须立即通知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
(二)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如果撤销或终止外国人的永久居留权,应立即通知民政注册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一)已经进入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境的外国人,有义务在入境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的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或居留地的区警察局通知其居留的地址、本人姓名、出生日期、国籍以及身份证件号码。
(二)依据(一)款的规定和期限,外国人有义务将自己住址变化情况通知当地的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
(三)为外国人提供庇护的自然人或法人,应该在提供庇护时起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的外国人行政监管机构或区警察局报告,并通报该外国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和身份证件号码。
(四)旅馆的经营者或其雇员,应在对外国人开始提供服务时立即进行特别注册,并于每天上午6时前将入住外国人的信息报告外国人行政监管部门或旅馆所在地警察局。
(五)根据(三)或(四)款原则注册的外国人可以不按(一)款原则注册。
(六)作为外国外交、领事和商务代表机构、以及政府间组织代表机构的成员派驻保加利亚的外国人向外交部进行注册。
(七) (六)款和第二十四条(一)款14项所指的人士在保加利亚共和国的居留,不计入获得永久居留许可或通过归化获得保加利亚国籍所必要的期限。
第二十八甲条
(一)已以合法理由进入保加利亚国境的18岁以下的外国人,无家长或依据法律或风俗对其负责的其它成年人陪同,或虽有陪同但已被遗弃,又未依据庇护和难民法要求保护,其在保加利亚领土上的居留可以延期。
(二)国家保护儿童署应向(一)款所指的外国人临时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医疗照顾、包括司法援助和代理在内的适宜的监护,以及让他们在保加利亚国立和市立学校接受免费教育,直到其在境内的居留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为止,但仅限其18岁前。
(三)当(一)款所指的外国人不能得到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居留许可时,应依据与保加利亚签订的遣送和接收协定返回本国,或前往准备接收他的第三国或有义务接收他的国家,但前提是其生命和自由在那里不会受到威胁,无被跟踪、折磨或遭到非人的待遇或侮辱的危险。
第二十九条 在保加利亚共和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应依据法律确定的原则证明其身份。
第三十条 当外国人的出国旅行证件或替代证件遗失或损毁,必须立即通知外国人行政监管服务部门。
第三十一条
(一)外国人的出国旅行证件可以被以下机构或人员暂时扣收:
1.因普通犯罪提起刑事诉讼时,由有关司法机关扣收;
2.在执行剥夺自由刑罚的地方,由相应官员扣收;
3. 当有理由怀疑证件不真实或已被改变时,由内务部的机构扣收;
4.当发布驱逐令、被强制带到边界、或被引渡出境时,由内务部的机构扣收;
5.第十二条(二)款所指的情况下,被内务部机构扣收;
6.当外国人从另一国返回时,被内务部扣收。
(二)在(一)款1、2和3项所指的情况下,扣收证件的官员做处理记录,由外国人行政监管服务部门据此向其签发用以证明其身份的临时证件。

(三)当临时扣收出国旅行证件的理由不存在时,证件应交还给外国人。